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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5年10月,高盛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合同期为5年,网络公司作为百度授权代理商负责百度推广服务产品销售工作,为高盛公司提供相关服务。2016年1月1日,百度与网络公司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网络公司已无法为高盛公司按合同提供服务,为此高盛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网络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已明确告知了高盛公司其与百度公司的代理协议在履约过程中可能到期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网络公司具有已经不再是代理商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高盛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的理由成立。故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服务合同,网络公司退还高盛公司未服务期间的合同价款。
《法官点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一种情形。法定解除的设立目的在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赋予守约方解除权,提前终结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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