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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5000元并赔偿损失3万余元。
原告徐某与被告某机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设备一套,价款为10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履行了交付义务。2016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书面确认原告所购买的设备经其公司来人多次调试、改装,还是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生产,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试产成功,否则退货。后因被告在承诺期限内设备未能调试结束,且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故原告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提供设备的一方在对方提出质量异议时,应当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否则违约责任不仅仅是返还货款还要赔偿守约方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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