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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
日期:2018-03-01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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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执行局局长详解三个执行司法解释: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制网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刘子阳 见习记者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司法解释。 

  执行和解司法解释共20个条文,重点解决五方面问题: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执行担保解释解释共16个条文,重点对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范: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共24个条文,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适当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这三个司法解释作为执行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