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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家港法院驳回了一起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朱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4月,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公司应收款117万余元以9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约定张某将一套拆迁安置房作价69.5万元转让给朱某以抵偿部分转让款。同时,朱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交付钥匙。后拆迁安置房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朱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协议,双方间并无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以物抵债协议签订之后,双方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朱某可按原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朱某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因此,法院驳回了朱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者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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