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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3-09-10     字号:[ ]

 

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9月28日838365.com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地方各级法学会的会员均为中国法学会会员;省、市法学会均有权批准中国法学会会员入会;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省法学会负责省直机关、省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南京地区部属和省属院校、单位的会员发展工作。

  南京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市属院校的会员发展工作;其他各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部、省、市属院校、单位以及所属县(区、市)的会员发展工作。

  第四条 省法学会和各市法学会共同享用本省的法学、法律资源,可以在非管理范围的法学院校聘请教授为本会服务或依托该法学院校建立研究会。

  第五条 省、市法学会发展个人会员,应当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规定,由本人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法学会审核其是否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批准入会的,发放《中国法学会会员证》。

  县(区、市)已设立法学会的个人申请入会,应当由其填写入会申请表,所在县(区、市)法学会先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法学会审批。

  省、市法学会发展团体会员,应当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学会审核其是否为赞成本会章程的法学、法律团体(单位)。对批准入会的,发放《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并报上一级法学会备案。

  第六条 各市法学会应当对中国法学会和省法学会移交的和本会原有的会员档案进行归并、整理,建立会员文字和电子双档案。

  第七条 各市法学会应当对所辖县(区、市)法学会的会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转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发放会员证并归并管理。

  第八条 省法学会和各市法学会应当对现管辖的会员统一更换为中国法学会会员证。省法学会会员证和市法学会会员证停止使用。但原持有中国法学会会员证的除外,无需更换,可以继续使用。

  第九条 省法学会和各市法学会应当分别向会员寄发《关于更换会员证的通知》并要求会员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登记表》,收回登记表后再向会员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由省法学会依照中国法学会提供的样式统一制作,各市法学会根据需求向省法学会领取。

  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应当加盖“中国法学会会员证专用章”钢印。钢印由省法学会向中国法学会领取,保管和统一供各市法学会使用。

  第十二条 会员证的批准编号采用国内长途电话区号加序号的方式进行。省法学会与南京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的编号区别为后者在区号前加0,其他各市批准编号为所在地区号加序号。

  第十三条 省、市法学会应当建立会员工作情况逐级报告制度。报告形式分为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文字报告内容主要为上年度会员工作情况和本年度会员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级法学会;数据报表主要为会员数量统计半年报表,按报表规定的时间分别报送上级法学会。

  第十四条 省、市法学会应当利用工作简报、期刊、网站、图书、报纸、音像等载体,为会员提供法学工作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宣传和推广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省、市法学会应当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聘请会员联络员。会员联络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和管理依照中国法学会2007年73号文件《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市法学会应当通过召开联络员或会员代表座谈会,举办联络员培训班等方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依照《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各级法学会可以收缴会员会费。是否收缴以及收缴数额和方式由市法学会自行确定。

  各级法学会应当坚持会费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和收支凭证制度,向会员公告收缴和使用情况,接受上级法学会对会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