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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江苏省实施细则
日期:2013-09-18     字号:[ ]

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江苏省实施细则

(2013年2月27日838365.com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工作制度,加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保护和使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信息和档案。其主要内容为入会后收录的团体会员法人单位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个人会员的简历、学历、职称、联系方式以及学术成果等情况。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市、县(市、区)法学会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管理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信息和档案的管理。此外,省法学会应监督、指导市法学会对直管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各级法学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会员信息和档案。

  第四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建立须形成电子和纸质的双载体。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电子载体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文字载体必须有专用档案柜保存。

  第五条 团体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单位的名称、性质、简况、法人代表、通讯号码和地址、入会申请、所属法学会审批意见、批准入会时间、会员证编号等。

  第六条 个人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学历、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所在单位、通讯号码和地址、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批准入会时间、会员编号等。

  第七条 会员信息的来源:会员须以书面形式经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向所在省、市、县(市、区)法学会申报。会员应对申报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负责人应及时妥善收存、整理并保管会员的资料、信息,先以书面形式存档,随后及时录入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文字资料和电子档案信息的一致性。

  第九条 会员信息发生变化,档案管理负责人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参照我国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会员信息和档案均应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会员信息和档案管理负责人应确保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泄露会员信息和档案的内容。不得未经批准对外使用会员信息,禁止外借会员档案。

  第十二条 法学会及其相关管理部门需查询和使用会员信息时,应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审慎提供。

  单位查询会员信息的,须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经省、市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审慎提供。

  原则上不受理非会员对团体和个人会员信息的查询。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审慎提供。

  第十三条 凡在开展会员服务工作中需向服务方提供会员通讯信息的,例如:寄发资料和群发手机短信等,均须与服务方预先签订会员信息保密合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