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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江苏法制报》记者 翟 敏
李玉生,1964年12月生,江苏省镇江市人。1987、1990年先后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到南京师范大学工作,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院长助理、副院长等职务。200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江苏省政协委员、江苏省海外交流协会副会长、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组成员。主要从事法律史学、民商法学、国际私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科研成果先后获得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二等奖1次,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4次、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次、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次。
他是学者,也是省高院副院长。
干净整洁的办公室里,坐在对面的李玉生说话严谨,背后满书橱的学术书籍保留着“书生意气、挥斥方遒”的气质。
后来,在网上搜索李玉生的资料,竟意外看到了2006年他的学生在论坛里发表的一个帖子,里面选编了李玉生讲课时的26条经典语录。
“假的未必没有影响,真的未必有影响。这是历史一个奇怪的现象。”“要是哪一天唐令、唐式从墓里面挖出来了,那唐六典还会受到这么高的重视吗?肯定不会。”“其他人都去搜刮财宝去了,只有萧何有远见,把秦朝的一套法律全部弄过来了。”……读完这些经典语录,似乎能想象到“李老师”讲课时的谈笑风生。
南京师范大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在令人钦佩的光环背后的李玉生,如今回忆一路旅程,颇有感慨。
求知途中的康庄大道
李玉生中学时品学兼优,对法律很感兴趣。“法律是我的第一志愿,我也很喜欢历史,剩下的志愿都与历史有关。”最后,他以第一志愿被南京大学法律系录取,而历史也成为了日后他研究方向中的重点。
1987年,本科毕业,李玉生作出了一个令很多同学费解的选择——读研究生。在那个年代,大学生是“天之骄子”,不愁没有好出路。“我本身就比较崇拜做学问的人,也觉得本科四年的知识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学习。”从那一刻起,李玉生就坚定了他的学术之路。
当时,南大法律系研究生只有法学理论一个专业,李玉生的导师偏法律史学,就这样他开始了法律史学的研究,与他的兴趣不谋而合。
1990年,李玉生从南大研究生毕业后,有了一个进南京师范大学当老师的机会。“我本身也更愿意从事偏向学术的工作,所以就去了。”李玉生也的确以其才情受到学生的欢迎。有一个南师大的学生在网上说道:“李老师讲课很有特色”,“是一个在课堂上会嬉笑怒骂的学者”。
1994年,学校设立了法律系,缺少民商法专业的老师。学校就把李玉生调到了民商法教研室,他不得不开始重新学习民商法。然而,恰恰是这段教学民商法的经历,又为他日后从事法院工作打下了基础。
李玉生的民商法研究奠定了基础之后,2001年,南师大组建法学院,他又被调回理论法学教研室,重新开始了他的法律史学研究。“那时觉得看中国法律历程,必须要研究中国法律史,而仅靠自己钻研远远不够。”那一年,他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的是法律史学下的中国法制史。
读博期间,李玉生的人生有了一个新的转折点。
从“李老师”到“李院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这是网上一名学生对“李老师”由“理论”向“实践”转型的肯定。
2003年,作为民主党派的李玉生突然被任命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这样的任命并不是一次公开报名选拔,李玉生等于是“被当副院长”。但是,他认为这是一个让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的好机会。于是,他本着参与、了解司法实践的目的,慢慢开始适应从学者到法院副院长这个身份的转变。2009年,李玉生又被任命为省高院副院长。
在被问到干实务与做研究的区别时,李玉生举了个自己的例子。“刚开始,审委会研究案件时,我总会觉得从法律理论上讲不应该是这样的呀,经常会提出不同意见。后来,案子接触多了,我也越来越了解实务与研究的区别了。学者是从理想的角度搭建理论框架;而实务除了要考虑法理,还要考虑情理和现实国情的因素。”不过他认为,两者是一个互动的关系,互相适应,并没有谁对谁错。
近八年的“法官生涯”让李玉生的视野更广阔,他一边干实务,一边做学问,用法学理论指导法律实践与运用,又以法律实务诠释完善法学理论。他因此也更明白恩格斯说的“力的平行四边形”理论,“法律发展乃至社会发展不是由某个单个因素决定的,而是历史合力的结果。”
反思我国法律传统元素缺失
法律史学是李玉生热爱的研究方向,但他觉得遗憾的是,从清末法制改革以来,一度摒弃了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100多年来,走的一直是向西方学习的道路。法学界受西方国家的影响颇深,以至有一个时期,学者言必称“西方”。有的学者看到了西方法制的长处,却没有看到自己的资源,没有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律理论。
李玉生认为,应当加强对中国法律传统元素的反思,学者所要做的,应当是考虑中国的土壤,在进一步了解中国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不同于西方,甚至超越西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中国自己的法律理论。
“不过,令人欣喜的是,现在我们国家逐步在吸收一些传统的元素,譬如今年2月份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里有一条规定,审判时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我国汉代以来,就有‘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的规定,而且分得更细。”李玉生主张,我国当代立法,既要着眼于现在与未来,根据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进行立法,也应注重从古代和近代以来好的传统中汲取营养,使我们的法律既有现代感,也与传统的精神血脉相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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