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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诚为先 商业诋毁必担责
日期:2018-05-31     字号:[ ]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

  原告张家港某化工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经营范围部分相同。被告曾在2010年起诉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及主张原告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告,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的产品系自主研发,并未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及判决生效后,被告向原告的国内外客户散发题为《关于某知识产权问题》的中英文信函,并在被告的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捏造原告侵犯其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事实,诋毁原告的商誉,使原告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同时被告向原告的客户发送澄清事实、恢复原告名誉的公开信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实质性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被告实施对原告商业诋毁侵权行为系恶意,且持续时间长达5年之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向原告的客户发送澄清事实的公开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官点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诋毁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